【案卷】
周晓君,女,汉族,1971年8月生,四川成都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攀枝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东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东区瓜子坪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2022年11月,周晓君接受攀枝花市东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2月,周晓君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6月,周晓君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案探】
“我错误地认为奢侈品包包这些能给自己带来幸福,现在想来就是为了满足贪欲,亲手把自己的幸福生活毁了……”周晓君在贪欲和虚荣中迷失,沉迷享乐、痴迷金钱,最终留给自己无尽的悔恨。
周晓君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尽管家境一般,父母却用了最大的心血呵护培养她,她也通过努力端上了让同学朋友羡慕的“铁饭碗”。曾经笃信“天道酬勤”的周晓君,深知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凭着一股力争上游的“钻”劲,周晓君对自己所负责的招投标和审批业务愈加熟练,成为了同事们眼中工作积极上进的“业务能手”,以及朋友们眼中性格开朗的“豪爽之人”。
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周晓君接受审查调查。
2012年是周晓君人生的转折点,因能力突出,她被提拔为攀枝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提拔后,周晓君以招投标和审批“行家”身份自居,开始变得目中无人、自以为是,不仅对工作人员颐指气使,工作中更是听不进任何意见建议,容不得半点质疑,曾经的“豪爽”逐渐演变成了“霸道”。
随着职务的升迁,周晓君的人际交往圈也慢慢发生了变化,身边的商人老板开始有意无意地主动接近她,而她不但对这些“别有用心”之人毫不设防,反倒对这些老板们赚得盆满钵满而羡慕不已。“看到这些商人老板中标后就一掷千金,住好房子、开好车子,自己的心态也就慢慢发生了变化。”对金钱财富和奢靡生活的渴望,让周晓君对价值不菲的礼品礼金、特意安排的饭局酒局来者不拒。
在灯红酒绿、纸醉金迷中,周晓君很快就腐化变质了。她不仅习惯了接受宴请,而且吃穿用度都开始变得奢华,拥有的普拉达、迪奥等奢侈品牌包包不在少数,在外吃饭多是选择相对高档的餐厅,请客送礼讲究“排场”,喝酒更是只喝茅台等名酒。
渐渐地,高档吃喝、奢侈穿戴已无法满足周晓君对金钱的欲望,她开始巧立名目向管理服务对象“伸手”。2016年9月,周晓君向管理服务对象陈某暗示,自己想去成都看看车,陈某随即心领神会,在成都为其安排了3晚共计价值6300元的星级酒店住宿。周晓君入住房间后,30万现金赓即送达。几天后,一辆凯迪拉克轿车也“顺理成章”成了周晓君的“囊中之物”。
2010年10月,个体工程承建商李某某承接了某道路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周晓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这个好朋友大行“方便”。2013年1月,周晓君为筹集买房资金,找到李某某“借款”30万元。对于李某某的“仗义出手”,周晓君选择“投桃报李”,在此后的项目审批中,她又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某的企业在招投标监管、项目增量批复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9月,“朋友”陈某找到周晓君,请她在某项目事项上给予帮助,在周晓君的操作下,陈某的公司顺利中标。事后周晓君分三次收受陈某所送现金41万元。
“‘朋友’开口,自己觉得很正常,事情办得也就顺理成章。”从周晓君的自述中不难看出,错误的交友观和权力观是导致周晓君频踩“红线”的重要原因。
2016年,周晓君以领略异国风情为由,接受了陈某安排的越南5日游。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周晓君希望赴俄观看某明星球员的球赛,“朋友”陈某再次精心安排、周到服务。除此之外,周晓君还对组织纪律视若无睹,2012年至2018年期间,未经组织批准多次私自出国(境)到香港、马尔代夫等地游玩。
2018年,在周晓君身上尝到“甜头”的李某某,还为他人承揽工程当起了“红娘”。出于对朋友的“关照”,收到请托后,周晓君爽快地促成了这桩“生意”,并收取“感谢费”7万元。同年,她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朋友”张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并在事后收受项目老板所送价值23万余元朗格品牌手表2块。先打“招呼”后收“好处”,用公权换取私利,周晓君已然操作得轻车熟路。
当权力开始为奢靡“买单”,“有为干部”的人生难免越界错位。经查,周晓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0余万元。对权力缺乏清晰的认识,又盲目追求奢靡享受,使得周晓君一次次做出了覆水难收的选择,最终亲手为自己的事业发展画上了沉重的休止符。
【案析】
周晓君作为招投标领域的“行家”,本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把关口、谋发展上,但她却被物欲冲昏了头脑,在灯红酒绿、觥筹交错中渐渐丢了初心、越了规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住宿等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因私出国旅游未按规定报告;在涉及民生工程等事项中优亲厚友;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增量批复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周晓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周晓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周晓君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作者:米明孚 王晓醇 刘曦
来源:川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