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治理串通投标研究是一项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本网编辑部非常荣幸的得到了由《治理串通投标研究》作者丁贵桥同志为本网独家撰写的《串通投标案例系列分析》文章,本网从五月五日起在本栏目连载该系列文章以飨关心招投标活动的同行朋友们,为促进健康的招投标活动环境做出有益的贡献。
团伙串通投标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团伙串通投标是指一些企业长期捆绑在一起进行串通投标,主导串通投标者常常组织十几家或几十家进行投标,一旦中标,参加陪标的企业都有陪标收益,目前这种串通投标情况比较普遍。
案情如下:重庆市陈某,雷某某,伍某,胡某、胡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
2013年8月1日,K县发布“K县东部新区城镇基础设施综合建设项目——二期、K县东部新区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第一标”施工招标公告。被告人陈某、伍某、胡某、雷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知情后,商定将各自所借公司资质联合投标,在一定幅度内统一报价,提高中标率,中标后获取利益按所借公司资质数量平均分配。之后,被告人陈某、伍某、胡某、雷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共借用49家公司资质,在参与“K县东部新区城镇基础设施综合建设项目——二期、K县东部新区城镇污水管网工程——第一标”项目的投标过程中,采用集中制作投标书、在一定幅度内统一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
同年8月29日,由被告人伍某所借的重庆XF建筑有限公司以3352.3万元的报价中标,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被告人陈某、伍某、胡某、雷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中标后,将该工程转让给吴某某,陈某、伍某、胡某、雷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共非法获取转让费550万元。后按各被告人所借公司资质每家公司分得10.72万元,另对已借资质但没有参与招投标的公司按每家公司1万元作为补偿费,其余1.72成元由伍某经手支付本次串通投标的其它费用。陈某分得187.24万元、伍某分得141.36万元、胡某分得76.32万元、雷某某分得53.6万元、胡某某分得43.88万元、唐某某分得34.16万元、王某某分得11.72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4号.
此案分析说明如下:
a.这是典型的团伙式串通投标,组织49家企业串通投标,有集团化的性质,统一安排报价,统一制作标书,串通投标的成功率非常高,可谓串通投标的大手笔。
b.串通投标成功后,当事人非法获得转让费550万,每家企业平均获得10.72万元的陪标收入,6个当事人多则收入187万元,少则也有10.72万元,可谓是一条重要的生财之道。
c.中标总价为3352.3万元,串通费用就高达550万元,占16.4%,交易成本之大难以想象,该工程质量肯定会大打折扣。
d.能够如此公开的串通投标,说明招投标市场已经达到一个比较混乱的状况,在现有的管理监督体制下,都管都不管,工程招标投标在走程序,招标投标的性质发生了变异。
——本案例引用于《治理串通投标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天猫网)第三章。
作者简介:
丁贵桥——1956年9月生,湖北省孝感市人,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英山县副县长,湖北省乡镇企业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湖北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随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著作有:《治理串通投标研究》、《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企业兴衰纵横谈》(财资中国2020年度好书奖)、《乡镇企业经济学》(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乡镇企业统计》、《贫困地区开发模式探讨》等,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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