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布2023年集采目录及标准,提升政府采购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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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9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明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相较于《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原目录》),《新目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品目分类目录)相应调整了品目、编码等内容。记者了解到品目数量由原先的30项减少至29项,删除了“A020306客车”品目。也将原先按照技术类型分类的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等,调整为按照功能分类的黑白打印机、彩色打印机等。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新目录》明确,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先规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由原先规定的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目录》仅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对此,《新目录》作了进一步细化。其中,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不允许从“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中的“一般支付”中支付,必须从该系统的“采购支付”中支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