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意向公开、合同管理、资金支付、争议处理等10个主要环节的规定,建立了以需求为引领的全流程采购管理制度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 通讯员陈静报道 湖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需求管理等关键环节,拧紧采购人责任“螺丝”,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和绩效目标。新版《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需求管理、意向公开、计划管理、合同管理、资金支付、信息发布、争议处理、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10个主要环节作出了规定,从源头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及信息发布,明确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记者发现,《规程》新增了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其中强调,采购人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科学编制采购预算,通过将预留采购份额嵌入预算编制一体化系统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规程》明确,从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人应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在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规程》明确了采购需求定位、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等,包括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采购人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上查询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等。《规程》还提出,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规程》对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规定也进行了完善,其中新增了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部门集中采购设置原则、划分采购包与分包履行合同项目的实施原则及要求、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遵循的基本原则、紧急采购的适用情形及要求等内容。《规程》还强调,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记者发现,《规程》还新增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争议处理的章节。其中,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面,《规程》要求采购人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方面,《规程》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法定责任人,要按照规定的时限答复质疑,必要时,可以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审核,依据专家意见进行答复,并且采购人要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此外,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管理等环节,《规程》还明确了“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合同定价方式;完善了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相关规定;提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新增“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新增“对采购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