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扬州市财政局联合市政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实施信用承诺、重要事项告知、定期回访和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起全市政府采购“承、告、访、检”工作机制。
一是全面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主体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组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分别签订《采购人信用承诺书》和《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做出承诺。评审结束后,各方交易主体可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针对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一般失信行为评价。
二是建立项目评审后重要事项告知制度。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发放《告知函》,告知其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的相关事项和时间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告知中标(成交)结果或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时,提醒供应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在项目满足款项支付条件后按合同约定金额开具发票,在项目满足验收条件后及时向采购人发出验收申请。
三是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定期回访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按月提醒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按规定时间进行公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履约验收等。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回访记录、资料备案及台账。采购人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回访工作,如实说明项目进展情况,提供真实、清晰、完整的发票、支付凭证和履约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是建立定期检查和重点督查制度。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小组根据采购人自查表和代理机构项目回访记录,按季定期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检查,重点围绕预付款设置、价格扣除、合同签订及公告时间、支付资金、履约验收等情况进行清单式梳理。对采购人存在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拒不纠正或拒绝配合代理机构回访的,扬州市财政局、市政务办将联合纪检部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