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22〕607号,以下简称《参考标准》)。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
《参考标准》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组织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资格,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等。
以下为参考标准原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法规〔2022〕607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现将《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参考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依法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组织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
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
第四条 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按通知规定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第五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第六条 每天评标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评标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到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以外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标准统一按照主场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异地评标评审项目,交易项目组织方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在途补助,交通费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往返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如需要报销交通费,专家自驾车前往的,由交易项目组织方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公共交通费用标准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需回避(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本信息而造成回避的除外)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误工补助200元,需要发放交通补助的,按照本标准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合理安排休息用餐,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交易项目组织方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除隔夜评标外,专家确实需要提前到达评标评审地点住宿或评标评审结束后住宿的,应当参照差旅费限额标准为专家安排住宿或参照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条 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资格,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对所参加的评标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质疑、异议处理等事项的义务。专家履行以上职责,不再支付评标评审费;但需要专家到现场的,应当提供误工补助200元,需要发放交通补助的,按照本标准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字之前),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专家不得就有关劳务报酬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
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专家以劳务报酬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对发放劳务报酬有争议的,专家或者交易项目组织方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标准所列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指导标准、税前标准,可参照社会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特邀的行业著名专家,可在此基础上由交易项目组织方视评标工作量,参考全国范围内费用水平适当上浮。
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标准所给付的劳务报酬,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