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根据《通报》,2021年度广东省东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是从代理广东省省级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抽取实力较强并有一定规模、代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数量较多、占有市场份额较大、发生质疑投诉较多、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8家代理机构进行专业化评价,具体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乐儒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广招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和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最终8家代理机构的平均得分为92.2分,最高分96.5分,最低分86.9分,6家在90分以上,其余2家在86分以上。结果表明,8家代理机构均具备比较好的执业水平,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工作基本符合法律规定。
《通报》指出,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中8家代理机构存在两大共性问题:一是采购委托代理方面,主要存在“未约定具体委托代理期限”“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代理项目不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外”等违法情形;二是采购文件编制方面,主要存在“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等违法情形;三是保证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违法情形。
另外,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中还发现了其他五种具体违法情形,一是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中存在部分评审因素设置与企业的经营年限、纳税额、财务指标等规模条件相挂钩的问题。具体情形有:“对供应商2017年或2018年或2019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评价,有盈利的得3分,亏损或无提供不得分。【注:提供2017年或2018年或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履约能力:2018和2019年度经营状况:连续二年不亏损得5分,其中一年不亏损的得3分,其余0分。未成立的年份按不亏损计算”“综合实力-评审标准:(1)投标人2018年以来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或“守信用重合同企业”证书的得1分(因成立年限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证书的年份按获得计算);(2)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得1分(因成立年限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证书的年份按获得计算)”“投标人综合实力:2018年至今获得“守信用重合同”或“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1分(因成立年限不足而导致未达到评定该证书的,本项不扣分)”“投标人具有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信用机构出具的AAA资信等级证书”“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投标人2017年至今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每年度获得一次得2分,最高得6分”“纳税信用情况:投标人2017年至今获得‘纳税信用A级’每年度获得一次得2分,最高得6分”“劳动关系和谐情况:投标人2017年至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称号情况,每年度获得一次得2分,最高得6分”。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按照评价要求抽评2020年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于财库〔2020〕46号文)第三条规定。
二是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中存在“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资格,得5分,没有得0分。须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得省级公安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一级得2分,其他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前述证书属于国家强制性资质要求,应作为该项目资格条件,不应设置为评审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三是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中存在“投标人在项目实施地有服务机构的,得10分;没有的,得0分”的歧视待遇等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是在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中发现存在“对比最优得5分,其次以1分递减,减完为止”“维修技术力量配置及零配件供应等保修服务承诺方案对比最优……”“供货项目数量横向比较最多,业绩情况综合评价优,得7分;国内供货项目数量横向比较次多,业绩情况综合评价次之,得4分;……”“对比最优得15分,其次以5分递减,最低得0分”“有丰富的国际舞台的重奏演奏和工作的经验”“参与团队已有多年独立音乐经验”“项目经验-评分细则2017年至今,完成军民整合项目数量最多的,得15分;依次以3分递减,最低0分”的横向对比,未细化、量化的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五是存在属于《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交换设备,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问题,该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
《通报》还对采购各方当事人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工作要求,要强化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相应责任人,督促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提升采购文件编制的专业和技术水平;要强化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及实力,加大投入专业从业人员,完善及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相应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要加强评审专家的考核及责任追究,提高评审专家专业水平和责任心,避免采购流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的。
才外,还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鼓励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对失职失责人员或单位严肃追责,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坚决清理出库,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严肃处理,依法予以暂停、禁止代理业务。同时,应结合评价工作,形成常态化监督检查代理机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摸索建立对代理机构的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评价的考核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执行、采购政策的落实、采购活动的规范执业水平,内部管理,受到有效质疑投诉情况等。科学设置评价分数的设置,科学运用评价结果,以评价促监管,规范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提高整体专业水平,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