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238号,以下简称《2021年版目录》),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
《2021年版目录》明确,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目录》提出,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2021年版目录》明确,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对于列入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2021年版目录》规定,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关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2021年版目录》规定,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