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近日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包括专家审查制、招标文件、验收和信用评价等内容,明确规定项目招标应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别予以相应的鼓励或限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重庆市的国省道设计文件审查可采用机构审查制或专家审查制,投资规模大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宜采用机构审查制。采用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具备不低于所审设计文件编制所需资质等级,并在审查报告上加盖资质等级印章。采用专家审查的,审查专家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相关专业咨询或建设从业经验。
《办法》明确,重庆市的国省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关于重庆的国省道验收,《办法》明确,国省道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国省道建设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国省道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相关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及时组织开展档案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前提前组织档案资料专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鼓励各地采用电子化手段,提升项目档案管理效率。
《办法》提出,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国省道建设工程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及时上传设计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交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对国省道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市场、质量安全、治欠保支、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步开展信用评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国省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别予以相应的鼓励或限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办法》明确,重庆市的市公路中心和市交通执法总队应依据职能职责,开展国省道建设工程指导和抽查。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骗取计划或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降低建设规模或技术标准的;
(三)擅自调整项目资金,挪用补助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竣工验收严重超期,导致国省道公路出现质量病害、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原文如下: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1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11月17日
重庆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
国道和省道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或在现有国道、省道公路的基础上,为提高技术等级、通行能力或改善技术指标而进行的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国省道建设行业管理事务性工作;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全市国省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相关执法工作;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负责市级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事务性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国省道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资金筹集和属地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国省道建设行业监管和组织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省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批复的国家公路网规划和市政府批复的省道网规划。建设过程涉及公路线位重大调整的,应当开展专题论证并取得同意。涉及控制点变更的应当报有规划审批权限的部门同意。不涉及控制点变更、经论证原路线确无法实施的,原线路已纳入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区)并拟采用城市道路标准实施的,改线线位经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实施改线工程。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申请后,报送市交通局并抄送市公路中心。市公路中心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市交通局统筹编制全市国省道建设规划或年度计划。
第五条 国省道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工作和行政审批的法定要件和完成时限,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鼓励通过内部流转、信息化采集等多种方式直接获取服务对象提供的要件,缩短审批时限。
第六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国省道建设工程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设计文件及概、预算编制应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实行设计审批制度,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国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查、市交通局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道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由所在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国道施工图设计、省道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后,应同步抄送市公路中心。
第十条 国省道设计文件审查可采用机构审查制或专家审查制。投资规模大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宜采用机构审查制。
采用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具备不低于所审设计文件编制所需资质等级,并在审查报告上加盖资质等级印章。
采用专家审查的,审查专家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相关专业咨询或建设从业经验。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经批复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和重庆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规模和技术标准,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初勘初测、方案比选,确定路线、路面、重要结构物等推荐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在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确定具体设计方案、工程数量、施工图预算等,指导现场实际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交通量增长、功能定位等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结构层设计应保证公路正常使用年限。国省道建设工程路面面层应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优先考虑废旧材料回收和循环利用,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本地及相邻区域情况,按统一规划、全线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建设。
国省道建设工程标志标线、安防、排水等附属设施和交通量监测、视频监控、治超站点等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非机动车、行人密集路段宜考虑非机动车和行人等的交通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十五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应结合地域特点、建设条件等因素,积极贯彻绿色、智慧公路理念,统筹资源利用,积极推进绿色公路、智慧公路建设。
第十六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补助标准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应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或非行政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法人有关职责,并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交通组织审查和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管理。国省道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实行断道施工,确需断道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替代交通组织方案报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交通阻断信息。
第二十二条 穿越城镇或人口聚居区的国省道建设工程,应参照当地有关要求,采取设置围挡、进出口冲洗设施等措施,提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应执法工作,完善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依据有关要求开展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国省道建设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相关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档案资料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归档,重大国道建设工程根据要求可报市交通局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及时组织开展档案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前提前组织档案资料专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鼓励各地采用电子化手段,提升项目档案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及时组织接养,及时更新公路基础信息管理数据库。对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质量缺陷未得到处治的,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修复。
第二十八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省道建设工程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国省道建设工程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及时上传设计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交竣工验收证书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三十一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的国省道建设工程监管,对国省道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市场、质量安全、治欠保支、环境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步开展信用评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公路中心和市交通执法总队应依据职能职责,开展国省道建设工程指导和抽查。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
(一)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骗取计划或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降低建设规模或技术标准的;
(三)擅自调整项目资金,挪用补助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竣工验收严重超期,导致国省道公路出现质量病害、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省道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国省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分别予以相应的鼓励或限制,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