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日前印发了《关于征求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规范各政府采购主体的采购行为,加强辽宁省政府采购行业自律,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配合辽宁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统计,《征求意见稿》的适用主体共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财政部门;行业协会等五类。其中,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事项包括40项:
开展采购活动时的禁止事项1项,具体为: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具体行为4种)。
确定采购需求时的禁止事项6项,具体为:未进行采购需求管理(具体行为2种);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具体行为2种);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行为4种);未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具体行为6种);未按规定编制、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具体行为2种);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具体行为4种)。
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时的禁止事项13项,具体为: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具体行为1种);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具体行为3种);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体行为2种);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体行为1种);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具体行为1种);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具体行为1种);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具体行为4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体行为9种);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具体行为4种);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分值(具体行为6种);未按规定进行分包(具体行为1种);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核心产品(具体行为1种);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样品或未按样品进行履约验收(具体行为4种)。
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的禁止事项4项,具体为:未按规定组织开标未按规定组织开标(具体行为2种);未按规定录音录像(具体行为2种);未按规定组织评审(具体行为6种);未履行核对职责,未在法定时间内确认评审结果、非法改变评审结果(具体行为4种)。
采购合同签订及验收支付时的禁止事项5项,具体为:未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具体行为2种);合同内容不完整(具体行为2种);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具体行为3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具体行为5种);未及时支付资金(具体行为8种)。
采购执行中的其他禁止行为11项,具体为:恶意串通(具体行为1种);未按规定代理或委托代理(具体行为3种);违规收取保证金(具体行为4种);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具体行为4种);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具体行为3种);擅自终止或进行采购活动(具体行为2种);未按规定答复供应商质疑(具体行为3种);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具体行为4种);拒绝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具体行为1种);其他违规行为(具体行为2种);政府购买服务的违规行为(具体行为3种)。
根据《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供应商的禁止事项包括8项: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参与一个项目(具体行为2种);转包、未按规定分包(具体行为4种);串通投标、恶意串通(具体行为13种);违反联合体规定(具体行为1种);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具体行为5种);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体行为3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具体行为4种);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具体行为4种)。适用于评审专家的禁止事项包括4项:选聘环节禁止行为(具体行为2种);评审前禁止行为(具体行为6种);评审中禁止行为(具体行为9种);评审后禁止行为(具体行为6种)。适用于财政部门的禁止事项包括4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行为6种);违规设置 、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行为3种);未按规定处理投诉(具体行为8种);未按规定公开信息(具体行为3种)。适用于行业协会的禁止事项包括1项:未按规定开展活动(具体行为2种)。
《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1月26日前,通过邮件和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协会邮箱:lnzfcgxh@163.com;信函方式须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意见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A座502室,并在信件上注明“《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字样。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 全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