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牛向洁 通讯员郭鑫报道 吉林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关于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合理安排实施计划、加强对采购需求的监督管理等四方面对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做好确定和审查采购需求、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等具体事项,确保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合规、完整。各级预算主管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系统)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从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入手,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质量。
对于完善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建设,《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同时,要细化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职责,加强对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预判在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和替代方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确保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及隐性门槛,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根据需求特点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明确分包要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科学拟定合同条款和验收方案等,确保《办法》相关规定有效落实。
《通知》还要求,吉林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可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办法》规定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