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该省中小学校外配餐和食堂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办法》强调,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以政府采购的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组织配餐单位为辖区内有需求的学校集中配餐,强化过程、质量和价格监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传统媒介、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及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规格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各市(地)、县(市)有关单位可依法依规组织属地中小学校开展米、面、油、水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同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