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性条款成违规“重灾区”
歧视性条款虽被明令禁止,但依旧是代理机构违规的“重灾区”。在近5年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公告中,记者发现,对供应商设置歧视性条款是大部分代理机构违规“中枪”的原因。
“采购文件将AAA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这看似没有什么歧视性,但细究其背后的评审标准,均是与经营年限相关,对新成立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无疑是一种歧视。”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韦明剑对记者说。
记者发现,这种以证书为名的“新门槛”不断出现的同时,那些“旧门槛”也没有消失,如,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产品,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
事实上,对于这些歧视性“门槛”,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都已明令禁止。比如,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列举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8种情形。
“这些歧视性条款无疑冲破了法律的界限,筑起了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的壁垒,更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某业内人士说。
采购人倾向性成主因
为了解歧视性条款的成因,记者采访了相关从业人员,他们普遍认为,采购人的倾向性是歧视性条款频现的主要原因。
“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项目后,采购人经常会提出要求特定供应商中标的倾向性意见,有时甚至要求必须是某个供应商中标。代理机构为了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往往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提出不合理的采购需求、设置倾向性的评分办法等方式进行招标。”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小川对记者说,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是一方面原因,但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迁就是歧视性条款出现的“助推器”。
有业内人士认为,出现歧视性条款与采购文件编制也有关系。韦明剑认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若没有提前调查行业情况、市场情况,没有从多角度考量项目的实际情况,仅凭主观意见很容易设置不合理条款,从而对不同供应商形成歧视性待遇。
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补充说:“若从业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仅停留在表面,对一些具有歧视性条款没有判断力,这也会导致歧视性条款的出现。”
破除“门槛”需要“三管齐下”
面对由歧视性条款构成的新旧“门槛”,受访者纷纷表示,破除“门槛”应从采购人主体责任、代理机构执业意识和采购文件编制三方面着手。
岳小川认为,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首先应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以免出现对供应商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同时,代理机构也应强化自身遵纪守法的执业意识。
从代理机构的角度讲,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晟也认为,面对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代理机构应多向采购人宣传政策法规,告知风险点,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耐心解释,提出合适的修改意见。他还建议,代理机构内部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有关文件、指导性案例的学习,这样在实践操作中,才能够判断出哪些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禁止性条款。
对于采购文件编制,韦明剑说,代理机构还要严把采购文件编制关,仔细核查采购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并且,要合理设置评审因素,避免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对不同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记者 马金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