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首次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集采目录实施方案以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近日印发《四川省2018-2019 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开创由省级集采机构印发省级集采目录实施方案的先例。《实施方案》明确了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以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执行相关要求。
据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省级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质量和效率,采购中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有关要求,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制定印发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实行清单式管理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对于适用范围,《实施方案》有明确规定规定,省级采购单位符合网上竞价的货物和服务,可选择网上竞价采购。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商场直购。批量集中采购适用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打印机和多功能一体机等。定点采购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和机动车保险服务等项目。蓉外省级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有关要求执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包括除执行网上竞价采购、商场直购、批量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之外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蓉外省级单位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按照财政厅有关要求办理。
对于执行时间,《实施方案》要求,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年初预算的项目在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采购;执行中追加、调剂或提前采购的项目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2期。分别在4月和10月执行,发布采购公告的时间为4 月底和10月底,各省级单位应在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将采购计划推送至采购中心并完成委托事项的办理,逾期不予受理。定点采购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在当年完成,不得跨年执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年初预算的项目在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采购计划推送、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申报材料提交;预算执行中追加、调剂或提前采购的项目应在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办理手续。
此外,《实施方案》还列明了批量集中采购三项调整事项:一是配置参数调整。省级单位因实际工作需求,需调整配置参数的,应就调整配置参数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以调整后的配置参数实施批量集中采购。配置参数调整后,不得超过批量集中采购预算标准。二是采购方式调整。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需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由省级单位委托采购中心向财政厅申请采购方式变更事宜。三是执行方式调整。省级单位因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需求的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执行网上竞价或商场直购;达到50万元的,经省级单位主管预算部门书面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以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
值得一提的是,采购中心根据不同采购形式对履约验收采取不同的措施。一是采购中心将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项目采购结果的监控;建立供应商和采购人的诚信记录,促进采供双方的诚信履约。二是采购中心将继续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提供技术支撑。三是采购中心将建立对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和省级单位使用台账,定期不定期进行回访和问效,提高入围供应商的履约服务质量。四是采购中心将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有关要求,参与省级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