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于5月1日前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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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6日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台通知,要求本市所有代理机构5月1日前在“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将相关信息补充完整,否则,其名录将被暂时移出并被暂停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政采信息的权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及《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出台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并指出,即日起,全市所有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补充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补充“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等资料,以附件形式上传;确保系统备案的专职从业人员人数至少达到5名(其中身份证件需在有效期内,并不得与其他公司重复登记);在系统中补充完善办公场所设施等登记信息。上述工作需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完成。
《通知》还指出,5月1日起,凡登记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该《通知》规定要求的代理机构,北京市财政局将对其从代理机构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权限。(杨文君)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