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了《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借鉴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等做法基础上,河南省财政厅对《2016年-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扩大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减少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确定调整权限和例外情形。
一是扩大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目录范围。在《2016年-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新一期集采目录新增了8个品目,主要包含: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LED显示屏、文印设备、显示器、电子白板、触控一体机、云计算服务等。同时,相应地缩减调整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9个品目。此外,考虑到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能力、专业化水平等不同,允许各地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提高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河南省财政厅按级次提高了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省级由2016年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市级提高到150万元、县级提高到100万元。另外,2016年-2017年河南省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市级10万元、县级5万元。目前,中央单位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河北、湖北、安徽等省采购限额标准提高到50万元。因此,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可操作性等几个方面考虑,根据不同级次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提高了河南省采购限额标准,其中省级提高到50万元、市级20万元、县级10万元。
三是首次规定了工程招标的数额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因此,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标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为了明确我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落实《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执行。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到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
四是确定了调整权限和例外情形。在维护《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全省统一性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市县政府采购实际情况,赋予各地一定的调整权限。同时,为了避免随意调整、层层降低标准,明确了市、县两级的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能调整。为激发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活力,2017年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精神,赋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因此,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余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