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项目评审、履约验收等环节明确了落实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政策以及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政府采购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财政支出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通过政府采购对特定对象予以扶持,具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功能。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发展,促进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加强进口产品审核等一系列政府采购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上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充分、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知》从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环节,要求采购人加强源头管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统筹考虑政府采购项目安排,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还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编制预留份额项目采购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策,相关数据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在确定采购需求环节,《通知》明确,采购人除考虑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和目标外,还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与此同时,应充分调研国内同类产品性能水平、参数指标等情况,国内产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应采购国内产品,不得随意超标准采购进口产品。经核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在采购需求中限制符合条件的本国产品参与竞争。
作为采购活动的“总纲”,《通知》要求,采购文件中应载明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要求。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明确只接受节能产品参与采购活动;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明确给予节能环保产品一定比例的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包含多项产品的复合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按照节能环保产品投标(或响应)价格占项目总价格的比重确定评审加分分值。通过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明确只接受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小微型企业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小微企业或联合体的价格扣除比例。包含多项产品的复合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明确按照小微企业投标(或响应)产品的具体价格进行核算。
在采购项目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磋商小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核,采购文件未依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应认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依法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涉及节能环保产品认定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中列明的节能环保产品明细,并查询当期节能清单、环保清单进行评审。涉及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认定的,应根据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评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相关材料。
为做好采购活动“最后一公里”的工作,《通知》还要求强化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在合同履行和验收工作中,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要求进行确认,着重核验节能环保产品型号等内容。发现供应商擅自更换节能环保产品或以进口产品代替国产产品等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情形的,应认定为验收不合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得同意小型、微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也不得同意中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型企业。
此外,《通知》提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各级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意识,率先垂范,充分运用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将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范围,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骗取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戎素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