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河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解聘等五项内容进行了明确。
建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通知》明确,河南省财政厅依法负责建设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河南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省直库、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组成。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其它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分库,原库中专家并入省辖市分库。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行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使用其它专家库的,应于2017年11月1日后停止使用,同时按照规定将原库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纳入省辖市库或省直管县库管理使用。
严格评审专家选聘和解聘程序
《通知》提出,专家选聘入库坚持“区域为基础、全省大统一”的原则,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入库工作,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做好征集、初步审核工作。省、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专家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拓展专家征集渠道,维护本地分库的专家信息。
凡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成为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员,应登录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用户注册入口”模块完成注册并上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和现(原)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等扫描件。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厅选聘为评审专家并纳入相应分库管理。初步审查需要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并现场核对。申请人申请加入省直库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审核入库。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变更、解聘按上述程序审查审核。
对现有已经审核入库的评审专家,由省财政厅、省辖市财政局和省直管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重新清理审核,于10月31日前提交省财政厅审核选聘。原来已申请入库并经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的,不再要求提供原件核对。10月31日以后,省财政厅统一对各分库中入库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已为启用状态的专家视同省辖市财政局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已进行初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由属地分库财政部门颁发。
规范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通知》要求,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明确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但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监督管理。
县级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入省辖市分库后,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应首先从隶属省辖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或者本地评审专家分库不能满足需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在异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级驻郑以外机构,需在单位所在地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的,可在当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抽取专家,当地财政部门应提供帮助。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信息要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并抄送该专家入库初审辖区的财政部门。有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负责分库维护的财政部门应报告省财政厅将其解聘。
省财政厅将推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也要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开展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制度的培训学习活动,引导评审专家学法、懂法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要求开展评审工作。提高评审专家依法评审的法律意识、公正廉洁和严格审慎的职业素养。评审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学习活动,凡未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学习或测试不合格的,可以暂停其参加评审活动。
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支付标准
《通知》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支付行为,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2017年未将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或基本支出中列支,2018年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标准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不得转嫁或无故拖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使用现金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按照标准获取劳务报酬,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挟并索取超额劳务报酬。如超标准索要到劳务报酬的,视同在评审活动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