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佛山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过以公开招标等形式购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着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社会治理结构,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在充分运用好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同时,佛山市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以规范资金管理为核心,严格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一是严控资金来源。根据《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财随事转原则,采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后,原安排给该职能部门的相应财政资金转移给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二是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时候,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年度中新增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加强资金支付管理。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对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履行合同情况全程监督和验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以规范工作决策为抓手,积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引导
201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粤财行〔2015〕276号)要求,我市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公布了《佛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把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等方面的57类326项服务列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在进一步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为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引导。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属于指导性质,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才实施购买,关键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例如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另外,为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三、以强化公开公正为保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透明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市不断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规范购买程序,实现阳光运行。
一是加强购买服务立项管理。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包括购买预算、资金来源、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评价方法等内容,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二是按规定确定承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选择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通过上述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三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公共服务购买合同,严格确定合同内容,购买主体应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式
自2012年起,我市先后出台或转发了《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2016年新修订并公布了《佛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区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及其他配套政策。这些政策制度明确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为规范有序的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以强化绩效评价为突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机制
一方面,加强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会同购买主体、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另一方面,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程序,信息公开工作也适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我市采购各环节信息按规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