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13日,青海省财政厅召开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张善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省级预算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共计3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据了解,本次会议内容分为四项:研判分析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安排部署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点任务;解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解读近期出台的《青海省2017-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制度;部分省级预算单位、基层财政部门交流发言。
张善明在会上从四方面就青海省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他表示,近年来该省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修订完善,印发了《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部门执行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通知》、《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
在提高采购执行效率方面,一是减少审批审核事项。提高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限额,给采购人更多选择余地,发挥非招标采购方式周期短、效率高的优势,加快采购执行;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要求网上公示和审核。二是落实属地采购要求。对基层法检两院的政府采购,交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青海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单位编报采购预算和计划、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变更采购方式、落实信息公开要求等情况的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
同时,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全省政府采购规模从2011年的33.2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112.4亿元。其中,省级预算单位的采购资金总额从2011年的20.7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38.2亿元。政府采购的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及PPP领域扩展,采购内容从传统通用类货物服务向专业新型货物服务扩展,采购目的从满足机关单位基本运转需要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提升民生福祉扩展。
此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市场也得到快速发展。目前,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从2014年8月的21家迅速增加至目前的216家,且数量还在继续增长。
会上,针对该省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采购人落实采购主体责任不够、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亟待提升、对评审专家的监管有待强化、涉及政府采购的纠纷逐年增多等问题,张善明要求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全面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以及青海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坚持“应编尽编”原则,在当年部门预算中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政府采购预算精细化、科学化。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省财政厅将不予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手续。
二是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同时,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设立专门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各单位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三是提升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完整性。各单位应将采购需求制定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工作来抓,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对于因采购需求制定不科学、不合理,造成采购周期过长或者两次以上采购均未成功的采购项目,青海省财政厅将责令取消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收回项目的采购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四是建立健全采购方式选择内部会商机制。各单位应建立完善采购方式选择内部会商机制,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将内部会商意见和书面申请等材料随采购计划一并报送青海省财政厅审批。
五是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各单位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择优选择,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对于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成本等费用。
六是切实履行好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各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要做到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认真验收,确保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莹 通讯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