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排陪标,收受贿赂,春节期间多次收受礼金……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原主任殷某涉嫌受贿罪,昨天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受审。
殷某,今年52 岁,六安人,案发前担任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主任(县处级),因涉嫌受贿罪,2017 年5 月5 日被检方决定逮捕。据指控,殷某在担任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经理(行政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3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庭审时,检方还列举了4起具体犯罪事实。2005年下半年,安徽一家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对外公开招标,通过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参与投标的建筑商人艾某(另案处理),为了顺利中标该工程,找到殷某请求其给予帮助。艾某中标后为表感谢,送给殷某现金40万元,殷某予以收受。
2012 年上半年,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时任安徽三建经营公司副经理黄某(另案处理)为了确保中标,也找到殷某帮忙,殷某让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进行陪标。事成后,黄某送给殷某6 万元人民币。殷某予以收受。
此外,还有两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为了与殷某搞好关系,以求殷某对公司业务进行关照,分别在2009 至2012年春节期间,每次送给殷某现金1到2万元不等,共计7万元。
检方认为,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53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殷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他与辩护律师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认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应定性为受贿罪。“应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最后陈述时,殷某表示认罪悔过。(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记者朱庆玲)
来源: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