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项目;
(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
(六)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
(八)公示评标结果;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投资协议;
(十一)报省政府批复;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
(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具体招标项目。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厅组织的拟开展投资人招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第八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及相关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人组织召开招标文件评审会,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并由厅相关处室、厅法律顾问参加,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报分管厅长审定。若招标文件内容与范本存在调整的,或有争议条款,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山西招标投标网、山西交通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一般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0%,近三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
(四)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条件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的,应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3月4日公告)和我厅《关于在工程招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晋交监字〔2006〕9号)文件要求,对参与投标企业向省检查院提出查询申请。检察机关的告知结果,作为招标评标文件评分规则的减分项。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九条 监督。
开标、评标同时邀请省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监察机构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开标。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开标地点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建设市场交易场所;
(三)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监督单位及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记录,开标结果由投标人当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评标。
(一)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在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由厅重点办和省高管局派人参加),专家5人。且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具体在招标文件评审时确定;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六)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
(一)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自动放弃中标。
2.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3.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四)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依法重新招标;
(五)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计入企业诚信记录,作为之后参与类似招投标时的减分项。
第二十三条 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公示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将公示结果报厅长办公会议通报,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章 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视情况重新招标:
(一)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条件的,不能开标;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需重新招标时,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章 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提供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的投资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投资协议。
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且经省政府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且经省政府批复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中标人应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后,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报请甲方备案。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与项目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本省相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在协议中约定具体开工时间。项目公司违反约定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将解除协议,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成立协议谈判小组。由厅有关处室和厅法律顾问组成。如中标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关协议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变化,谈判小组按照招标文件就协议条款与中标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协商。对确需调整的条款,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如分管厅领导认定需厅长审批,报厅长审批。由厅长决定是否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章 解除协议
第三十二条 解除协议的前提条件:
1.在特许经营期内,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本项目的。
2.因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
(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
3.中标人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
(1)中标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交有关保证金。
(2)中标人未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或擅自停工、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完成移交。
(3)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低于协议约定质量目标、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
(4)中标人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5)中标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6)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通行费不能公平、公正拆分结算,拖欠其他单位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或解除。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方式,中标人退出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并没收相应担保。不能通过协商终止的,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本项目的,招标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中标人补偿。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0日起执行。
来源: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