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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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1日
甘肃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针对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出台五项新举措,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采购效率。
甘肃省财政厅此次推行的五项举措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其中明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由主管部门认定采购设备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允许场外交易。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上传至“甘肃政府采购网”并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