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招标投标“放管服”改革,南京市出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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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7日
近日,南京市发改委报请南京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认定程序、处理方式、结果运用等内容。办法规定,发改、建设、交通、水务、财政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牵头制定不良行为目录,并适时调整。
长期以来,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时常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着一些不良行为,如招标人不能及时有效规范回复投标人异议,投标人恶意低价或低于成本价投标,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表不客观意见影响其他评委等等。这些不良行为有的依据现有法规难以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因达不到行政处罚标准,也无法进行相应处理。如果任其发展,将对维护招标投标市场良好秩序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南京市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统一进行认定及处理,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南京市发改委认真开展腐败易发多发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注重把《南京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要求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积极作为报请出台上述办法,是南京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全省乃至全国均属首创。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