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提供项目信息不一致 福州一招标代理机构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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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5日
近日,有投标人向发改部门投诉,称福州市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向潜在参与投标的各家企业提供的项目信息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经审查,发改部门认为该投诉内容属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依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歧视排斥投标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改部门将相关投诉材料移交至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了该投标人。
发改部门认为,若该投标人的投诉情况属实,则该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已根据移送的情况按法定程序对该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立案调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叶旭)
来源: 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