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主体造成重特大事故 5年不能参加水务建设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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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8月03日
深圳晚报讯 (见习记者 郭宇立) 日前,记者从最新的政府公报获悉,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对于造成重特大质量或者重特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市场主体,将拒绝其5年内参加政府投资的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投标(含自行采购)活动。
据了解,该办法中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水务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技术要求的行为,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并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其严重程度实行量化扣分制。通过量化扣分值将不良行为划分为轻微、较严重、严重三个等级。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不良行为认定申请,且审查后认为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告知书》。据悉,轻微、较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为一年,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告期与拒绝其参加深圳市水务工程投标(含自行采购)活动的期限相同。
该办法表示,因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而被记严重不良行为认定的市场主体,视其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将拒绝其在3个月至5年内参加政府投资的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投标(含自行采购)活动。
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