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外发布《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对采购需求论证的定义、方式、范围和程序等相关事宜予以了明确。旨在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论证环节各方参与者的权责,规范采购人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需求论证的操作流程,增强程序性和实操性,减少因采购需求不合理而导致项目废标、质疑投诉等后续问题,着力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据了解,为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和明确,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采购人的权益,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新出台的法规政策对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出的明确要求,以及对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作出的具体规定,国采中心为做好相关政策的细化落地工作,制定《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2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12月15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需求公示论证办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国采中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集采机构,被赋予了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需求论证的职责。同时,结合新政策制度对采购需求论证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业务实践亟需规范明确相关组织方式及程序,我们为落实好政策的新要求,针对原《办法》在实践中凸显的问题,在制定《办法》时与政府采购新规进行了有效对接,提高了需求论证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国采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包括18条内容,主要包括需求论证的定义、方式、范围、程序等。在紧密结合采购业务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采购需求论证的适用范围及责任主体。尤其对强制论证或酌情论证范围也进行了明确。同时,《办法》提出了规范论证程序、减少论证环节、灵活选用论证方式的要求。针对不同方式梳理对应论证程序,并提供论证结果最终解决方案,避免循环论证、无效论证,让采购相关方发挥各自作用,助力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
其中,《办法》具体规定;需求论证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委托国采中心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方意见,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同时,对于灵活选用论证方式,《办法》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三种主要论证方式。具体方式不设优先级,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对于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及国采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等,只要符合以上其中之一情形的采购项目,均可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同时,《办法》明确了论证结果的处理方案。实践中,采购人拒绝采纳论证修改建议的问题普遍存在,为切实解决业务处特别是采购项目经办人的压力,提升项目进度,防范“倾向性需求”造成的项目风险,《办法》明确,对于采购人拒绝修改需求时,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思路。当拒绝修改的需求已经论证存在违法性或明显不合理性时,采购人可选择由所在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来函确认,或者报请财政部门同意。一般性需求修改建议由采购人自行斟酌,采购人作为需求的责任主体应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并明确需求论证仅进行一轮,保证效率,避免循环论证。此外,针对不同方式梳理对应论证程序。《办法》明确,重点根据采购实践,分别对其流程进行简化和优化。对于组织专家论证项目的具体要求,《办法》也予以了明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