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政采保证金和行政处罚款项缴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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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8日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全省政府采购保证金和罚没款项缴库有关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强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缴入国家金库。
对于缴款主体,四川省财政厅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保管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负责缴款。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资金,由被处罚人缴款。
在缴款程序方面,四川省财政厅明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和罚没收入的缴纳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办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缴款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款的,到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领取《缴款书》,通过《缴款书》将款项缴入国库金库四川省分库。缴款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缴款的,通过向四川省财政厅财政专户转账汇款方式缴纳。市级、县级政府采购项目,市、县财政部门可比照本通知要求,明确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和罚没收入的缴库程序。(川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