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的方式变更行为,明确采购方式变更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湖北省财政厅发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事宜进行规定。《通知》从采购方式变更情形及申请变更主体、依法规范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依法公示采购方式变更前的相关信息四个方面进行明确。
采购方式变更分两种情形
《通知》明确,采购方式变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采购活动开始前;二是公开招标失败后。同时,要求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定期归集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项目,向省财政厅一揽子申报,省财政厅一揽子批复。归集的周期和频次由省级一级预算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单独申报和批复。
采购方式变更提交申请报告
《通知》明确,以上两种情形,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
其中,两种情形的报告均应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而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的报告还应包括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的情况说明等内容。
此外,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提交的附件资料应包括,附件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供国家保密部门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事项的证明文件。附件二:采购事项为紧急需要,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证明材料。附件三: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提供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公示材料。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的,提交的附件资料应包括,附件一:采购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附件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附件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论证意见,其中应针对项目竞争性不足和唯一性出具具体的论证意见。
明确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违法行为。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归口管理,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活动,配合采购人提供需变更采购方式所需的相关材料,并依法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交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依法批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并负责对政府采购方式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依法公示采购方式变更前的相关信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