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紧紧围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着力打造“阳光采购”机制。
一是完善内控制度。出台了《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审批程序、采购标准、内控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采购人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纪检、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的岗位职责。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供应商询问、质疑,明确采购人应予以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回避、拒绝供应商询问。
二是强化预算管理。衡阳市财政局明确采购单位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当年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严格按照采购计划预算执行。在政府采购中坚持“两个凡是”:凡是没有资金来源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凡是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衡阳市财政局一律不补办采购手续,不支付采购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须征得衡阳市财政局同意,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要及时报衡阳市财政局备案。
三是放宽市场准入。为营造更加公平的环境,衡阳市财政局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设立特定资格条件的外,采购人和代理采购机构不得将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纳税额、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不得阻扰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为支持中小企业均衡发展,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取消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全面推行市场竞价机制。取消范围包括:办公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公车购置、维修、加油、保险及出版印刷等。放宽采购审批,将单位零星自主采购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3万元,挂网采购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四是规范采购流程。采购人先编制采购预算及项目计划,申报采购项目,报衡阳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室审核,连同采购项目预算上限值报采购部门审批。采购人根据批复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向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布中标公告,并通知中标供应商。根据中标通知,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合同,接受社会监督。对验收合格的,财政部门再予以支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衡阳市财政还加强与各高校、医院、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的联系,开发了全新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目前有专家400多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专家职业水平,衡阳市财政还定期组织培训班,帮助其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是推进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工程量主材清单,其他作为附件挂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报价、评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为规范采购行为,衡阳市财政局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检中标(成交)项目、不定期检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情况等。2016年,衡阳市财政局开展了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重点放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采购行为规范等方面,检查项目69个,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为规范采购行为,衡阳市财政局还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对违法失信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