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整集采目录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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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31日
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印发通知,对《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用范围做出调整。
天津市财政局在通知中称,经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6〕26号)中“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津内单位”,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同时强调,各驻津外单位,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可在当地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根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表》,此次调整涉及的品目共34项,其中包括台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多功能一体机等28项货物类品目,还有运行维护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环境服务等6项服务类品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