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发布《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列明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最新一期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主要变化,并就具体执行时的总体思路、执行方式和执行要求进行细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第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为做好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品目,国采中心将采取哪些措施?《实施方案》透露出哪些亮点?
亮点一:
逐步建立采购人监管机构联系工作机制,向各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机构反馈所属单位采购项目委托、运行及质疑、投诉等情况,沟通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收集工作意见建议,配合各部门加大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亮点二:
以服务器需求标准为试点,推进信息类产品采购需求框架体系建设,为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提供参照服务。
亮点三:
梳理《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清单》,明确设置采购文件资质要求的规定,建立资格条件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资质,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
亮点四:
重点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和定点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建立相应履约考核办法,并通过中标产品抽查、末位公示、淘汰酌情递补、工程采购履约巡查等方式,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亮点五: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探索试行废标原因、质疑处理结果等事项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梳理不宜公开事项,逐步推动全面公开。
亮点六:
为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信息类产品单独委托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亮点七:
继续与北京市招标办、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加强合作,保障“国采工程”绿色窗口对重点工程的服务。
亮点八:
继续扩大协议供货与批量集中采购结果挂钩范围,引入价格和数量浮动机制,丰富产品型号。
亮点九:
全面推广批量中标产品物流查询系统,依据新目录调整电子卖场销售品目。
亮点十:
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开通“案例库”专栏,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进行梳理,供学习借鉴。
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国机采〔2017〕4号)
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 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和目录要求,以执行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流程电子化、管理精细化为目标,以服务采购人为核心,以推广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新模式为契机,深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目录主要变化
目录深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新增云计算服务,删减传真机、电视机、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等5个品目,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不包括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调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120万元以上调整至“200万元以上”;各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原“50万元以上”调整至“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原“60万元以上”调整至“120万元以上”。同时,目录对具体品目的执行范围(京内、京外)和执行限额做出调整,请各单位在采购中严格依照执行。
三、执行方式
(一)货物类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复印纸、空调机(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不论金额大小均执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中心将根据相关政策、需求和市场情况组织实施;各单位须按要求编报采购计划,确需追加或更改计划的,报请财政部国库司同意。
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除直接执行协议供货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各部门协议供货(含网上竞价)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2.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除执行协议供货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
3.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预算金额在 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电子卖场通知执行; 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除执行电子卖场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
4.空调机(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及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多联式空调及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空调除外)。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除执行协议供货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
5.乘用车、客车。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按照协议供货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新车购置以及原有车辆的报废更新,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6.打印用通用耗材、电梯、办公家具。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二)工程类
1.限额内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服务类
1.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印刷服务。预算金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4.工程监理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 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四、执行要求
(一)发挥部门采购监管作用。各部门应当积极发挥本部门 (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部门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目录、新标准,安排好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采购中心将逐步建立采购人监管机构联系工作机制,向各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机构反馈所属单位采购项目委托、运行及质疑、投诉等情况,沟通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收集工作意见建议,配合各部门加大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二)科学合规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主体责任。项目委托前,各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技术需求。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需求科学合理,信息类产品采购项目单独委托时,须按照采购中心提供的技术需求及评分细则模板编写相关需求,与《项目委托书》同时上传;其他项目将逐步推广。其中,目录新增的“云计算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应包含明确的服务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指标要求、服务内容和报价方式应符合行业惯例。采购中心将以服务器需求标准为试点,推进信息类产品采购需求框架体系建设,为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提供参照服务。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政策精神,采购中心梳理了《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清单》,明确了设置采购文件资质要求的规定,建立了资格条件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资质,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各单位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采购中心将重点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和定点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建立相应履约考核办法,并通过中标产品抽查、末位公示、淘汰酌情递补、工程采购履约巡查等方式,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采购中心开展的履约管理活动,共同努力提升供应商履约质量。
(四)助力采购服务提质增效。采购中心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探索试行废标原因、质疑处理结果等事项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梳理不宜公开事项,逐步推动全面公开。为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工作,信息类产品单独委托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各单位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可提前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下载中心-培训讲义”专栏熟悉电子招投标辅助系统评审环节操作流程。继续与市招标办、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加强合作,保障“国采工程”绿色窗口对重点工程的服务;继续扩大协议供货与批量集中采购结果挂钩范围,引入价格和数量浮动机制,丰富产品型号;全面推广批量中标产品物流查询系统,依据新目录调整电子卖场销售品目;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开通“案例库”专栏,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进行梳理,供各单位学习借鉴。
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具体执行通知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专栏。
各单位工作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中央政府采购网“主任信箱”或相关处(室)反馈。各品目负责处(室)联系方式,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联系我们”专栏。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