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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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0日
【本报讯】近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5月2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参与单位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条例》(修订草案)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赵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