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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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4日
央广网沈阳4月13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目前《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住宅或非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交付使用达到50%的,应当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条件。
《办法》规定,物业交付使用达到50%的,应当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目前,物业费收多少、到底咋收,都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一半以上业主认为前期招标的物业费不合理,可以和物业公司协商,调整物业费价格,或者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选聘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均由业主大会确定,开标、评标一律在市房产局物业服务招投标大厅进行。
今后经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市房产局可以降低或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明显违约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经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意,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权责令其退出物业项目,并按照业主大会的意见公开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