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推进“放管服” 简化相关设备政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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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2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云南省政府“放管服”要求,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是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其中,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不再需要省财政厅出具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复函。
二是简化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流程,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时,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无论一次性实施或者分次实施采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三是对加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等进行了了具体规定,要求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