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文件,新目录从八个方面对此前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以实现简政放权提效率的要求。
云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近日对新目录做了解读,他介绍,新目录重点凸显了八个特点:一是实行分级采购目录和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全省的一个标准(100万元)调整为:省级200万元,州市级120万元。县级仍为100万元。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调整和增减。
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的党委、政府批准自行采购的,不需再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已批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具体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需将采购实施计划和经政府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采购结果等。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县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既可纳入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也可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管理,但同一项目只能由一个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管理。
三是细化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要求。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和统计工作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数据、资料等。
四是新增单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决算的要求。负有部门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决算。
五是重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再次明确和重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六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式。对符合竞争性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承接主体发育程度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战略合作、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实施购买,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七是明确PPP项目合作伙伴政府采购的前置程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完成项目行业准入、以及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等识别、准备工作后,才能启动政府采购社会资本项目合作伙伴(供应商)程序。
八是制定预采购措施。采购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支出规划或者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
(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