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今年要“进一步加大规章制度的建设力度”,其要点之一包括要制订《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散采购办法》)。笔者认为,《分散采购办法》的制订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信息发布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包括分散采购在内的所有政府采购信息都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而实际上,从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很少发现分散采购信息。
方式报批 《政府采购法》对不同采购情形所适用的采购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分散采购的规模超过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同样应选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也应依法选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既不考虑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又不向有关部门备案报批,这为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
人员技能 不少采购人不愿意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而客观地讲,无论是采购熟练程度,还是操作技能,采购人自行实施仍不够专业。特别是对分散采购实施公开招标时,绝大部分采购人均缺少必要的组织能力和专业技能。
评审小组组成 目前,不少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时,根本不考虑自身是否具备招标或评标的能力就着手制订标书,也很少聘请专家参与开标、评标,其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为此,对不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采购人,应要求其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实施,必须要求采购人按法律的规定组织招标评标、聘请专家。
资金拨付 由于不少地方分散采购项目的资金都是由采购人自己掌握和支配的,这使部分采购人形成了分散采购活动无需其他部门介入的想法,给财政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对分散采购资金也实施集中支付,那么就能在事前“管住”分散采购行为,也能根据实际需要参与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等。
合同订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采购人将分散采购工作视同自行采购,一手交钱一手拿货,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不但采购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浪费了财政资金。
质疑与投诉 不少参与分散采购活动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只知道与采购人直接进行交涉、质疑,并不清楚可以向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或者不清楚投诉的程序或渠道,只能放弃投诉。这也可能助长了采购人的违法乱纪行为。
回避制度 某些采购人错认为分散采购是自行采购,因而更愿意通过私人关系去购买工程、货物、服务。事实上,分散采购同样应该遵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采购人与供应商等当事人之间也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档案收集 不少采购人对其如何实施采购、哪些供应商参与了采购活动、投标与报价情况如何等都没有一个完整的记载,如果出现质疑、投诉,问题将无从核查。因此,必须要求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时详细收集并保留采购活动的档案资料,这不仅仅是为了保存证据,更重要的是落实采购责任,并借助收集档案资料,进一步增强采购过程的牵制力和透明度。
法律责任 分散采购虽然规模不大,形式简单,当事人也少,但采购时发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严格区分的。对采购人来说,如果他们不按规定使用采购方式或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等,就应受到制裁;而对供应商来说,如果他们采取行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谋取中标资格等,尽管是发生在分散采购活动中,但同样还得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仍可被列入“黑名单”中。
操作程序 不少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几乎都是自己决定何时采购、如何采购的,这导致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实施的分散采购活动知之甚少。对此,为了提高采购信息的统计质量、遏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采购人实施的分散采购必须要求其在事前要向财政部门申请和备案,必要时,还应邀请财政部门参与现场监督,切不可先采购后报批或隐瞒不报。
崔建才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