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编写“书面”的评标报告并不重视,其理由是《政府采购法》没提出明确要求。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政府采购法》没有要求,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款已经作了“编写评标报告”的明确规定;工程类的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已经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在现行的政府采购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往往会轻视这个环节,有些临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也不重视评标报告的编写。事实上,书面的评标报告不仅可以让采购人了解评标过程以及评标结果,最终确定评标人,而且对代理机构来说,也绝对是有益无害的,如评标环节遇到质疑或投诉时,评标报告可以作为受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评标开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应该强调这个“书面”的评标报告,而且应该明确“书面”的评标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以便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能及时编写评标报告。
业界有专家指出,在“书面”的评标报告中,应该要求“评标委员会不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且要说明这种推荐的具体理由”。“书面的”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2、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3、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排序;4、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但许多从业人员都认为,按照《办法》的要求编写会更详细和完整。
《办法》规定,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纪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权建议。
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开始前,就应该强调这个评标报告,并把评标报告应包含的这些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也许有人会认为,结果出来后,直接告诉采购人即可,编写书面的评标报告是多此一举,但事实并非如此,毕竟这也是政府采购必经的一道程序,而且“有备”才会“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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