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县级政府陆续实行了政府集中采购,并相继成立了政府采购机构,这对提高县级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节约有限的采购资金,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笔者认为,由于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时间短、层次低、经验不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从以下六个方面上加强管理。
一、亟需从部门间配合不够方面上加强管理。由于政府采购主要是面向社会公招标,并是通过竞争的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这里必然触及一些部门、行业和个人的既得利益,加之一些采购单位原就没有物资采购部门,要一下子把采购权让出来,难度很大; 有些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小团体或私人利益,利用职权实行支出领域的人为垄断,反对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二、亟需从采购范围拓展缓慢方面上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财政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应通过采购目录和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以上并主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购买。目前许多县级政府采购仍未将会议、接待、修缮、大型活动和大宗印刷及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和贫困地区,更是采购秩序混乱),特别是还有很多利用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购物行为。
三、亟需从采购预算与实不符和采购项目难控制方面上加强管理。
一是目前所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既不够细化,又没有制定配备标准,定性的多,定量的少。采购管理部门无法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各部门、各单位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同时公用经费未能细化和分解,致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有计划、有步骤、高效率地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办公设备购置上,缺乏统一的规格和标准,没有统一数量限制和设备价值(档次)标准规定。如果仅从财政资金拔付上把关,则难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功效,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从制度建设下功夫;
三是采购合同履约文本、采购预算附件等提交财政部门及时备案(这也是发生投诉和纠纷时的重要依据)。
四、亟需从分散采购监督管理薄弱环节方面上加强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视集中采购管理,忽略分散采购管理的现象,甚至在个别少数部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管理上的真空地带。分散采购的有关信息未在政府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刊登,专家评委组成也极不规范化,使分散采购最终成为“自由”采购。因此,对经常发生、重复性使用或特殊性商品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散采购要理顺关系,规范化运作(可在单位内部建立与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中心相联系的机构,并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制,配备专门、专业懂行负责人员),从而使分散采购在执行政策、节约采购资金上“不分散”。
五、亟需从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方面上加强管理。针对目前县级政府采购范围过窄的问题,在管理上可采取各地方政府统一布署,将未纳入政府采购之列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有步骤、有措施并分轻重缓急全部纳入。
一是要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与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在体制、机制运行方面的关系;
二要逐步扩充财政资金支出的公共消费领域的政府采购范围,对公用车辆的维修、燃油费和保险费、办公印刷费等开支全部实行政府采购方面的定额、定向控制的监管,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开支;
三要对招标限额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监管的前提下,实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一对一协议式的“绿色通道”采购方式。此外,还可以利用银行的城市结算网络进行采购资金的直接结算。
六、亟需从深化政府采购的配套改革和严格控制预算追加方面上加强管理。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改变过去严预算、松追加的分配观念,合理制定开支标准,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年度预算时,应尽可能地考虑周全,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预算执行中的追加现象。预算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没有预算不得随意支出,不能先支后报。各项采购预算支出要严格按经县一级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指标和数额执行,不得突破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采购机关对纳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采购项目和用途,对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而未按规定办理的,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另外,在深化政府采购配套改革上,要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所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均实行由财政部门按采购合同的规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减少采购资金的流通或中间环节;对自筹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也要求采购单位将资金直接汇入政府采购专用帐户,再按采购合同的规定将资金直接拔付给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政府采购网络系统,实现网上采购的目标。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