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政府采购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部分,也难免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怎样预防政府采购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消除商业贿赂对政府采购的影响,是每个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认真研究,而且十分紧迫的一项任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性监督管理和专业监督管理机构,必须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把握监管重点和主要环节,把监督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努力堵塞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漏洞,最大限度地遏制商业贿赂产生的机会,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环节和重点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综合性监督管理部门,应围绕重点环节,把监督寓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突出抓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一)事前监督
重点抓好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管。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落实政府采购资金,是保证政府采购顺利、圆满实施的首要环节。
目前,由于区级财政负担过重,没有统一安排资金用于政府采购,很多采购项目都是采购单位自己想方设法筹措资金进行采购,致使临时性采购、应急采购多,计划采购少;自行采购多,集中采购少;其他方式采购多,公开招标采购少。
为此,作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必须要强化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监管,严格把好这一基本关口,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项目无预算和采购计划的一律不得安排采购。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区属各单位的采购情况,了解采购整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管理制度。
(二)事中监督、着重抓好采购中的具体环节
1、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法定采购方式为辅的方针。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无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对常用、易耗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定点供应商或协议供应商,实行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对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慎批。
防止少数采购单位为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或是为行自身方便,对采购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片面强调“特殊性”,进行另案采购。致使本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采取其他方式,使政府采购流于形式。
2、信息发布。在政府采购中,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必须保证该项目信息公开,采购公告发布到位;这一环节要监督采购人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防止个别采购人只在本地地方性的媒体上披露信息或只在一定范围内通知少数供应商,使大多数供应商得不到政府采购市场的知情机会,不能给供应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应审核信息发布内容要完整,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3、供应商资格审查。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环节要监督采购人按照信息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同等条件的投标供应商要同等对待,同时要对有关资格审查资料进行复核,防止采购人有包庇行为,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等。
4、采购文件的审核。采购文件是采购人提出采购邀约的纲领性文件,是采购的中心环节,事关采购的成败。采购文件必须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制作;对特殊项目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制作,力求采购文件准确无误,切实可行。
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对采购文件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这一环节要监督采购人编制的采购文件要符合有关规定,保证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的评标方法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评标标准要切实可行。防止有关条款中带有倾向性意见。
5、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采购的核心环节。这一环节监督管理部门要参与现场监督,监督开标要准时、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在开标前从评委库中抽取产生,评标结束前名单要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评标过程中要监督评标委员会每个成员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所有参加评标人员要遵守评标纪律,不得透露评标情况。
6、合同签订。签订合同是采购活动的最后环节,是履约的保证。这一环节要监督采供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签订履约合同,决不允许修改或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事后监督
重点抓好履约和验收的监督,以及投诉举报的查处。
1、履约。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采供双方应按照规定的条款进行。非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同意,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供应商履行合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验收等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以防采购虎头蛇尾问题。
2、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必须依法成立验收小组,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同时,验收报告必须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存档备查,以确保政府采购质量。
二、审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等都应纳入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范围,都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1、对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着重审计其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包括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制和下达,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管理,以及其它监管职责情履行情况等。
2、对于集中采购机构,审计部门应着重审计其组织、管理及执行集中采购活动情况,包括政府集中采购规模、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活动的信息发布,委托中介机构,对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的组织管理,对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管理,采购后续管理等。
3、对于采购单位,审计部门应将其政府采购项目列入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范围,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
三、监察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为此,监察部门应着重加强对采购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采购人是否制定了政府采购预算、有无违反规定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在采购活动中有无弄虚作假等问题。
来源: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