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知道多重环保认证确实存在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办法,我们的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本报对汽车环保多重认证报道进行了近一个月后,三部委有关工作人员对本报的解释上升到法律层面,无一例外都说有法可依。
三部委有关人士均强调“有法可依”
国家发改委方面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负责。发改委许可生产,首先要对企业生产负责;同时,企业和产品是一个整套体系,显然,发改委还要负责对其生产出的产品进行监管。”
此前,曾有人对本报提出,“环保总局环保公告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说法,国家环保总局的相关负责人说,他们对于环保公告进行管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了证明其管理方式的合法性,这位工作人员还特意找到了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颁布的某号文件。
三方各有各的道理。接受本报采访的法律专家解释,三方依照的是不同法律,有些地方还不太好融合,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是很难协调。
多头管理有望解决 时间表无法确定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第412号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将公告与3C合二为一,由国家发改委和质检总局共同管理,正式实施时间是2004年7月1日。且不说三部委认证的统一,仅这两个认证的合并,如今也没有进展。
关于多头环保认证的合并和简化,发改委有关人员表示:“走着看吧,我们与3C合并也不是没有可能,正在协调呢。但是时间表谁也说不准。”环保总局也表示,在一两年内合并恐怕没有什么结果。
一位业内专家对记者说:“其实环保多重认证,是汽车行业多头管理的一个具体体现,如果合并,各部门的协调工作需要花相当大的精力。”
“还有另外一种解决办法就是立法。”一位接受采访的官员说,“把企业的准入、生产、销售、报废等环节都通过立法整体规范起来,进一步明确哪一部分是谁责任,由谁牵头。让法律把多头管理统一起来,这样是最好的,大家都很明晰。”
自愿认证变相强制确有其事
在上期回访过程中(见2月5日《多重环保认证,你怎么看?》),国家认监委有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这项自愿认证与政府采购挂钩的事实予以否认,并表示“我们正在核实,果真如此,我们会追查相关机构的责任。”在文章刊出后不久,一位企业人士向记者提供了他们收到的关于这项自愿认证的电子邮件通知。文中写到:“目前,国家认监委和财政部已经达成协议,获得《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的汽车产品将被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请想进入第一批政府采购目录的企业,尽快向我中心申报……”落款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请问,如果我们的产品想进入政府采购名单,就必须要在您这儿通过《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吗?”
“是的。”电话那头的工作人员说。
“如果不通过就不能进入政府采购名单吗?”
“是的。”
“那不就等于变相的强制认证吗?”记者追问。
“这个嘛……总之不是强制的,是自愿的。”这位工作人员说。记者还了解到,认证费是按照每个单元认证测试2000元的标准收取。
提高标准政府初衷很好 耗时费力企业负担增加
如果说三个强制认证都有法可依,那么对于本报此前报道的两项环保自愿认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认监委和环保总局把自愿认证与政府采购挂钩,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呢?
财政部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布政府采购清单,我们只是执行国家的规定,并要求环保总局提供符合环保标准的清单,如何才能进入这个清单,只能向环保总局咨询。”
针对购买清单以外车型可能不予财政支持的情况,财政部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这份清单只是提供一个导向,而且认证是自愿的,“政府各部门也可以采购没有进入这个清单的汽车车型。财政部是否给他们支持,要根据实际需要来定。”
认监委表示,《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是“为了促进实现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目标,引导公众健康、节约、环保消费汽车理念……”
一位业界人士分析说,这两项自愿认证之所以和政府采购挂钩,实际上是借财政部的行政职能将自愿认证变为实际上的强制认证。
来源:中国汽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