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腐败案的审理过程中,IBM和日立两大跨国公司因涉嫌行贿牵扯其中,引起了国内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在中国政府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政策背景下,这一事件已经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
事件始末
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读的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张恩照于2002年至2004年年底,先后利用担任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邹建华的托请,为帮助邹建华获取利益,违反本行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多次会见与原中国建设银行、建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安迅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邹建华本人的证言也证明,2002年至2003年间,他为提高自己在信息技术行业内的知名度,并获取巨额报酬,经他安排,张恩照与原中国建设银行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安迅公司等的高级管理人员见面。该判决书中有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地区总部原服务部职员尹小龙、钟卫以及银行方面等的证明,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间,国际商业机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共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东滕货物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香港衡创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的账户内。
并非个案
尽管此次IBM行贿案给国人带来了极大的震动,并且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点关注。但回顾以往历史,我们发现,其实跨国公司在华采用“商业贿赂”等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目前已经非常普遍。根据安邦咨询提供的数据,中国在近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这与我们印象中的那些办事正规、廉洁、甚至有些机械的跨国公司大相径庭。
2003年12月,云南省前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彭木裕,因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邹丽佳价值约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4年4月,美国朗讯公司突然宣布解雇中国区的4名高管人员,理由是他们在企业运营中存在内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2005年5月,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PC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德普,由于贿赂国有医院医生162.3万美元的现金,而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
从“沃尔玛礼品”、“朗讯风波”,到“德普回扣门”,再到如今的“张恩照”事件,几乎每年都有曾经光辉的人物倒在跨国企业的“糖衣炮弹”下面。看来,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犯事”,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而不是印象中的“偶然事件”。
手法多样
跨国公司由于具备庞大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所以其行贿手段相比一些小公司而言,更加五花八门、也更让人难以察觉。
原始的行贿方式大多为人、财、物的直接赠送,但行贿者不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一旦东窗事发,都比较容易取证,行贿者便因此难以自保。跨国公司当然明白这一点,所以在“公关”的手段上也设计得更加巧妙、更加隐蔽。例如,赞助受贿方的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或承诺待受贿方退休后,聘请其担任自己企业的顾问,“顾问费”非比寻常;或对政府高官、企业高管“助学”,提供EMBA免费进修;或在合同签下来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受贿方家人、朋友投资的公司做等等,显得非常隐蔽。这些行贿行为,由于采用了比较隐蔽的“迂回策略”,使得调查取证工作更加复杂,所以对行贿者自身而言更加保险。
危害种种
中国国际招标网分析师认为,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对于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风气等多方面的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无论是从深度和广度,都要比国内企业的同等行为更加严重。
首先,跨国公司通过贿赂,于民族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民族经济受损。同所有的贿赂行为一样,跨国公司贿赂政府高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其目的就是为了得到特别的关照、特别的优待等诸多“特权”,而且这种回报显然要比他们的付出高得多。目前在中国,跨国公司已经获得了比民族企业更多的优待,包括税收上的差别待遇;包括政策上的扶持和关照;而且,跨国公司相比于民族企业本来就具备了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再加上通过非法途径“购得”的特权,在同民族企业的竞争中显然具备了太多的优势。
其次,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可能使国家针对外资的政策在执行上出现偏差。在我国,尽管国外资本的经营行为有着很大的自由空间,但整体而言,仍然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之下,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巨额资金和重点企业的投资行为,政府部门对此还是有着很强的约束作用的。在目前民族经济实力无法抗衡外资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机制是很有必要的。然而,我国对于外资投资行为的监管,绝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执行,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这其中人为的决定因素较大,由此便形成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外资的贿赂行为,很有可能使得我国针对他们的约束政策难以落到实效,从而为他们蚕食中国企业破除了一道关键的“障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跨国公司的贿赂行为,在损害其公众形象的同时,也使我国企业在经营意识方面受到了冲击。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大规模的引入外资,除了资金和技术方面的考虑之外,对跨国公司经营理念、制度体系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学习也是一个重要动因。在这方面,跨国公司因其规范、标准、透明的办事流程成为国内众多企业学习的“标杆”。而如今,当发现原来“标杆”也有这么多见不得人的事,我国企业恐怕也会怀疑完全规范的市场经营方式是否适合中国的环境。
动因剖析
面对这跨国公司贿赂行为频发现象,国内舆论也对此有着深刻的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国际知名企业不惜冒着长久以来建立的公众形象受损的风险,而产生如此动机。中国国际招标网分析师认为,有两点原因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其一,就是这些跨国公司的主动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监管和惩处力度也不够理想,从而给这些跨国公司留下了太多的“空子”。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在天津德普行贿案中,美国司法部认定德普向我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但是,德普在美国受到严厉的处罚,在国内却没有受到惩处,受贿的国内医生也未受到法律惩处。正是诸如此类的案例,给跨国公司一个我国法律疲软的错觉,导致他们有恃无恐,大肆行贿。
其二,就是不得不“入乡随俗”的被动行为。腐败风气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基,若想根除实属不易。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逐渐发现了商业贿赂对于其未来的经营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由此便不得不“入乡随俗”,干出了见不得人的勾当。在朗讯(中国)公司及天津德普公司贿赂案被曝光后,当事人更是直截了当地表示:在中国,你不贿赂就根本拿不到订单。可见,跨国公司卷入商业贿赂,多少也是有些迫不得已。
总结
IBM涉嫌行贿一案已经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巨大反思,使人们对跨国公司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国人对目前我国反腐败、反商业贿赂任务的艰巨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相信在这一背景下,有关部门无论是在政策制定上、还是监管力度上,都将对涉外领域有所侧重,而跨国公司也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表现得更老实一些。但是,反商业贿赂同反腐败一样,同样是一个艰巨而又系统的工程,在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制约的情况下,这种不当行为仍然存在着广阔的生长土壤,单靠,社会公德意识进行自律,是远远不够的。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作者:李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