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采购节约率”成为不少地方政府采购部门追求的目标。一些地方采购部门的“节约率”甚至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如广州市2006年政府采购节约率为8%.但在日前广州市人大会议上,不少人大代表却对此表示质疑,因为在实践中,如电脑、公车等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总是要高于市场价很多,所谓“节约率”,无法体现节约在哪里,显得名不副实。
近年来,我国着手进行一系列行政改革,将创造性的改革作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进公共利益的基本手段。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创新都能够达到积极的效果。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工作中所搞的一些创新,虽提出了现代化、数字化管理的口号,但却没能真正提高工作效率,反而染上了规避责任和扩展权力的嫌疑。
如一些地方提出的“采购节约率”,实际上指的是政府预算采购资金与实际采购资金的差额,而不是市场均价与政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可想而知,如果预算报得多一点,“节约率”提高就不是难事,其实这种“节约”是毫无意义的。再如政府采购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对“综合评分法”中的投标报价计算方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由确定,这就使得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随意性极大,有的计算方法明显有失公平并向高报价投标供应商倾斜,导致政府采购价格偏高。
这些以“创新”为名,事实上却并不科学的行政方法,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可以做得更加精心些。不过,从更深层次来说,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频频出现问题,并不仅仅在于一个执行程序上的疏漏,而是行政权力结构所固有的缺陷所致,即我国当前的政府权力被规定得过于粗放,缺乏规限,自主空间过大。以政府采购为例,在政府采购时间长、程序多、预算编制过于粗放、缺乏采购标准的情况下,即便创制了“综合评分法”,但由于方政府确定采购标准和评价标准拥有相当大的自由空间而缺乏相应限制,就会出现政府高价采购与“采购节约率”并存的奇怪局面。
这些“伪创新”或者“无效创新”的情况出现,根本原因是“真实创新”的动力不足。事实上,政府持续创新、提高效率、进行改革,来自外部、来自社会的动力不可或缺。如果社会动力阙如,则政府创新之路就会相当漫长和艰难。以一些地方政府高价采购为例,几乎每年开人代会都有代表对此提出质疑,但类似情况依然不断出现,且未有任何人因此而负上任何行政或法律上的责任。如果对高价采购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微乎其微,怎能遏止某些地方的“高价政府采购”?
由此可知,政府采购过程中会出现种种问题,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是如此,但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评估政府行为———仅仅是政府自身,还是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如媒体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如若没有社会监督的存在,政府创新就无法坚持其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非要在政府工作科学体系方面进行创新的话,我看最需要创新的是要建立一套对政府工作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人大工作中的政府回应体制,惟有如此,方能赋予政府创新以真正的动力。
来源:中国国际招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