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借用、租用大公司的资质;大企业出借、出租自己的资质都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准则,害人误己,得不偿失,扰乱了政府采购正常的交易秩序,影响是恶劣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监管部门应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一、所有有志于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在踏入采购市场之前,第一要务是确立诚信经营的理念,要充分意识到任何损人害已、投机取巧的行为均是极端愚蠢的,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防资质材料被他人盗用,严格项目授权审批程序,不能自砸“招牌”,失信于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建立良性的内部竞争机制,防止无谓的“内讧”,作为大公司,要珍视自己通过多年努力所拥有的资质条件,不能随意出借给其它公司,要保护好自己的品牌形象,不能靠出卖资质过活。作为小公司,不要借用大公司的资质,借用资质,不但要交“管理费”,还要担风险,到头来可能是借鸡不成反而失把米,应通过合法的方式“傍大款”,即联合投标方式做大自己。
二、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中要过细地做好工作,在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和“投标人”的身份,在确信无疑的情况下方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防止个别存有不良图谋和侥幸心理的人“混水摸鱼”,对在采购活动中缺乏诚信意识、乱用他人资质谋取投标甚至中标的“冒名顶替”者要公开暴光,并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一方面要注意识别借用资质投标问题,在资格预审时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材料的原件和来人的身份证明,电话查询,调查取证,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不得借用资质投标,一旦发现作无效投标处理,详细列明供应商需要提供的投标资质证明文件,给借用资质“出难题”。另一方面要指导中小企业如何通过联合投标的方式参与采购活动,只要一方符合特殊资格条件即可,而这特殊资格条件往往是中小企业不具备的,应重点在如何制作联合体投标文件,包括联合投标协议等方面进行指导。
三、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要有足够的耐心,负责任地做好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工作,过细做好工作,严格把关,要求投标供应商出示原件,对“投标人”的合法身份这一极易被疏忽的问题要慎重对待,不可似是而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练就识真辨伪的“火眼金睛”。
四、采购人在设定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时应遵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基本规定,对于特殊资格条件要实事求是地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来设定,确有必要的应坚持匹配性原则设定,不能随意“高配”特殊资格条件以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要注意在合同签订时,供应商必须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而不是借用资质的供应商,合同履行阶段,包括供货、施工,分包等都要防范,必须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原班人马”。
五、监管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借用、租用投标资质的供应商应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论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