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技术复杂、概算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很多中小企业因自身资格条件尤其是“特殊资格条件”较弱而无缘采购,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就不是一般小企业所具备的。于是,一些中小企业就采取“曲线救国”的办法,“傍”大企业的资质来投标,具体做法是借用或租用大公司资质,小企业的法人代表为大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人,业务做成以后,小企业须交纳“管理费”给大企业,大企业也乐意坐享其成。还有些大企业不愿意出借或出租自己的资质,但为了发展业务,自己去投标,中标后,在未经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业务分包给小企业做。此类现象如同一股浊流在政府采购市场中暗涌,有关方面须有所警觉,实践中不乏这方面的案例。
某地一低压配电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一面在有关媒体上刊登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要求供应商在接受预审时须提交营业执照、“3C”强制认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及个人的身份证,一面紧锣密鼓地制作谈判文件并准备谈判的相关事宜,项目经办人在资格预审时发现了一件“怪事”,有一位供应商的代表手持“A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证件送审,经审查获通过,此人尚未离开,又来了一位供应商代表手持“A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老总的委托书前来参加预审,采购机构的经办人不由一怔“一个公司冒出两个代表”?随即正色道“这是怎么回事?到底谁是真正的A公司代表”?结果两位“代表”皆言自己是真的,并指责对方是“冒牌货”,就在争执渐趋白热化时,又闯进了一位自称是A公司的代表疾呼“我才是嫡亲的”,采购机构的经办人“蒙”了,决定对A公司的预审暂停。通过调查发现,原来该地盛产配电柜,素有“配电之乡”美誉,一些做大的配电柜制造企业便不再从事具体的制造业务,而是过着“卖招牌收管理费”的日子,将自己的资质材料让与他人使用,A公司办公室主任坦言“授权书签得多了,不经意间出现了重复,这是我们的工作失误,请谅解”。试问,这仅仅是“工作失误”吗?
某地集中采购机构正组织一教学用具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开标活动,细心的公证员在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时发现有两位投标人分别递交了“B教学教具厂”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从外观上看完全符合招标要求且都盖有“B教学教具厂”的章印,但外包装纸袋显然出自两处,公证员不动声色,经和现场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和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商议后,决定“装糊涂”先不捅破,待依法定程序开标后看过投标文件再说,开标后,现场的人员均发现盖有“B教学教具厂”章印的两份投标文件无论在制作风格,还是在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方面都迥然不同,手持B厂投标文件的两个“投标人”素不相识,来自不同城市,面对如此窘迫的场景,都“愣”在哪里,须臾两“投标人”都辩解自己是合法的“投标人”,并说对方是冒名顶替,在征得其它投标供应商同意后,集中采购机构立即与B厂法人代表联系,要求确认谁是合法的被授权人,并将书面确认函传真过来,得到“验明正身”的投标人如释重负,公证员在细看另一位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时发现了“蹊跷”所在,原来授权书有涂改痕迹,在追问下,该“投标人”承认这份授权是针对某地的另一项目,但在认真研究分析后发现无利可图,这才“改”投今天的项目。
某医院采购一套医院信息系统管理软件,采购前经过大量的市场调查并到兄弟医院观摩后,医院领导“拍板”决定采购某知名软件,该软件供应商的生产地址在省城,但在D医院所在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得知这一信息后,立马赶到D医院进行洽谈,并称总公司已经知道这件事,委托我们分公司全权办理,并亮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医院经办人查看后发现“字号”与软件品牌相投,也就没有深究,接下来买卖双方进入到讨价还价程序,最终成交。软件很快进入安装调试,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付清了全部款项。一年内,软件运行出现了障碍,医院的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院领导急得团团转,经与上述分公司联系,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无奈之下找到了分公司的上级总公司,总公司说并不清楚这件事,设在D医院所在市的分公司已经注销,在院方一再要求下,总公司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发现D医院所用软件并非是他们的产品,医院领导大呼上当,但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事情变得复杂了,目前仍处“搁置”状态。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张栋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