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中国财经报第四版刊登了《标书发售应依法》一文,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限应统一设定》提出了异议,文章提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限不应统一设定,不然就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可以设定发售时限,理由是它执行的是《招标投标法》,不受发售时限的限制。笔者通过研究《标书发售应依法》一文后发现,该文提出招标文件既要依法,又不依法,前后矛盾;作者在文中对其他几个方面的提法与现行法律、法规也有出入。现分别阐述如下,供大家参考和一并探讨。
既要依法又不依法,前后矛盾
一是标书发售应依法,统一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时限不合法。《招标文件发售应依法》一文在第一部分非常明确地提出“招标文件发售都应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少于二十天不合法,且存在诸多弊端。
二是工程建设项目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时限不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与《招标文件发售应依法》自相矛盾。《招标文件发售应依法》一文在第三部分提出,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那么,《招标投标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既然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限少于二十日的应属不合法,但《招标文件发售应依法》一文认为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发售时限就可以不执行二十日的规定,与《招标文件发售应依法》这个命题自相矛盾。
三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时限最短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是合法的,不存在《标书发售应依法》提及的弊端。笔者认为,《标书发售应依法》一文第一部分提出招标文件发售低于二十日,与第三部分提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时限最短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存在逻辑错误。
武断地限制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标书发售应依法》一文在第二部分提出:“……而且笔者认为,对于一个事前经过充分调研和精心设计的采购项目和一个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招标人而言,不大可能发出一个漏洞百出且经不起任何质疑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依法编制的,编制完成并发出的招标文件就是定好的游戏规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就必须遵守这个游戏规则,……”笔者认为上述提法不妥,任何人不能武断地限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武断地限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澄清或修改条款,一旦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遗漏或需要更正补充的内容,将使招标投标陷入无法补救的混乱泥潭。
一是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款之一,是招标投标的通用做法,且时有发生。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招标投标的通用做法,它是招标文件一旦发生遗漏的最便利的补救措施,由于种种原因而推迟开标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从中国政府采购网获悉,2006年12月份因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而推迟招标时间的有633件;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有476件。
二是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是招标投标必不可少的环节,对存在问题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可以使招标项目更加完善。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大部分招标文件是不需要澄清和修改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一部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存在遗漏或偏差。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是招标投标必不可少的环节,对存在问题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使得招标项目更加完善、采购人的利益最大化,可有效避免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不符合实际、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等问题。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限也应依法
《标书发售应依法》一文第一部分提出的“……并没有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五日后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必须对每一个投标人提出的每一个疑问在书面答复的基础上顺延十五天时间。”
《标书发售应依法》一文在第二部分提出:“……招标人更没有必要为某一个投标人的质疑随意修改和变更招标文件所定好的游戏规则。……”笔者认为上述提法不妥,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相左。按照上述规定,不论什么原因,只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开标时间就要自澄清或修改之日起顺延十五日,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后,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对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进行剥夺。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不对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