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沃尔公司正是以此为依据状告财政部“不作为”。
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界定了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采购的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各级政府的采购中心是执行机关。
2004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这个项目是在“非典”过后,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内容之一,总投资达114亿元人民币。
沃尔公司参与了其中286台血气分析仪和300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采购计划投标,均未中标。后来沃尔公司发现,沃尔公司提供产品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中标公司的投标价格却远远高于沃尔公司的报价。
在向代理机构和国家发改委提出质疑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沃尔公司向财政部投诉,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没有得到回应。2005年3月,沃尔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财政部履行法定职责。
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财政部败诉,责令其对沃尔公司的投诉进行处理和答复。十几天后,财政部提出上诉,理由是: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属重大建设项目,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已将沃尔公司的投诉转交国家发改委处理,属于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同时,财政部提交了两份文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这两份文件表明,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然而,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是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但在这之前,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牵头起草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重大建设项目由发改委来负责招标投标并监督检查。
尽管建设项目后来也列入了政府采购,并有《政府采购法》规定由财政部监管,但在实际执行中,不仅国家发改委主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很多单位更是争先恐后地制定了相关的部门规章。
此外,《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一些具体内容方面的不衔接,也成为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职权划分不清晰的原因之一。如《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该法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些执行和监管的分散自然让财政部在成为被告时感到委屈。
所以,沃尔公司的代理律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顾问谷辽海认为,两部法律必须统一,应该将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都统一到集中采购机制。而财政部的败诉也让关于政府采购的责、权、利应该有个清晰的划分和界定成为必然。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