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职责界定清晰
《办法》规定,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按照规定,中央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在收到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的40个工作日内,需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
对于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也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备案。
“这可以说是用详细的规定再一次明确了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岳树民评价说。他表示,从2006年财政部两次成为被告可以看出,尽管财政部败诉有其制度原因,如招标采购程序、评标专家制度、资格审查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但也说明了政府采购这一块的规范管理程度还有所欠缺”。
2006年12月8日,被称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状告中国财政部一案,在经过了将近两年的诉讼期后,以财政部败诉而告终。这是在去年一年里,财政部第二次因政府采购内容而成为被告并第二次败诉。
所以,此次《办法》中规定: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正常评审工作。
而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管理方面,财政部规定采购人应依法设置价格分值,在综合评分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时,应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前提下,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为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财政部的文件对投诉受理作了规定,要求收到供应商投诉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即使是无效投诉,也要书面告知当事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