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财政 切实可行
有人说,“管采分离”的步子迈大了,忽略了“监”“管”不分的弊端。
一个大胆而切实的假设是:集中采购机构回归财政部门的同时,把监督权力从财政剥离出来,让监督和其他业务一样,由审计、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负责,结合社会监督,从而构建完善、顺畅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2006年,财政部先后两次走上被告席,最终均被判败诉。专家称,虽然败诉,但错不在财政部,根源是前后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打架,两案集中反映了我国政府采购中的种种制度缺陷和法律执行的不力。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现在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集中在货物采购方面,对工程和服务采购涉之甚少。实际上,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所占资金最多的部分,但由于多种原因,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工程采购和医疗器械采购一直未放手,也没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出了问题,疏于监管的责任却落在财政部的头上。专家认为,扭转这种局面的关键是完善法律,以强化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为突破口,强化集中采购。
操作权收拢回来
集中采购机构离开财政部门后的归属五花八门,但遇到的问题往往大同小异。所以即使对“省府直辖模式”,看好的人也不多。反对者认为,这种归属只是提高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级别,对做好工作并无裨益,与其他归属类型无本质区别。无法及时收到有关政府采购的文件;管委会只是一个空架子;主管的领导无暇顾及政府采购工作,日常协调几乎根本谈不上;集中采购额度和采购项目照样受影响……仍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他们说这种模式并不值得借鉴和推广。
多数意见认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现状和国外与我国香港地区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只有隶属于财政部门,才能强化集中采购机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和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做强政府采购事业,所以集中采购机构究竟该归属哪里,几年风雨实践后的确切答案就是不仅不能脱离财政系统,而且还要突出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
首先,要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其地位无可取代。因为集中采购机构不是一般代理法意义上的代理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不是由采购人的任意委托取得的,而是基于《政府采购法》之授权,其采购权是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是统一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是法定的代理机构而不是委托的代理机构。
同时,要刹住中介机构认证风。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越多越好吗?赞成此观点者几乎微乎其微。北京市某区委书记在有关会议上多次强调,集中采购机构地位不强可以想办法加强,人员素质不高可以设法提高,但不能把钱白白送给中介机构。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告诉我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得越成熟,中介机构的舞台应该越小,中介机构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不成熟阶段的一个衍生品。
监督权剥离出去
专家说,将集中采购机构收归财政,并不违背“管采分离”的精神。因为,“管采分离”的目的就是实行管理和执行的分设,只要达到目的,措施并不是惟一的。那么,集中采购机构一旦回归财政部门,究竟如何才能对操作实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大多数观点认为:“管采分离”应该是相对的,“监督”和“管理”的分离是必要的。而现在“管采分离”的步子似乎迈得太大了。当前迫切需要从财政部门剥离出去的权力,应该是“监督”权,而非强行分离“操作”权。
政府采购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业务一样,应该由审计、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完成日常监督工作,他们才是实现国家监督的专门机构。所以,受理投诉的权力应该从财政部门转交到纪检监察部门,让前者只负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操作部门的执行。
由此,一个大胆而切合实际的假设是:集中采购机构回归财政的同时,监督权从财政剥离,由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结合社会监督,从而构建起完善、顺畅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管理是一个系统内部的事情,只要把管理和执行的职能分得清清楚楚,能够达到有效管理和内部监督的目的,易于外部全面监督,也就实现了“管”“采”分离的初衷。
强化集中采购职能
随着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的淡化和弱化,目前很多地方集中采购工作出现了明显的倒退现象,有人质疑:政府采购还要不要强化集中采购?如果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摊子越铺越大,是否意味着自行采购的回潮?
对这个问题,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各界专家,大多认为讲政府采购必然要强化集中采购,而且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而且必须挑起这个重担。因为当所有的眼睛都瞄着一个“点”时,容易找到问题,也容易解决问题。
强化集中采购,我们应该借鉴美国、韩国和香港等经验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仅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还要突出集中采购所占的比重。谈到政府采购,在美国只有集中采购,而没有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之说,采购人自行采购必须经过集中采购部门的批准;在韩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也是“抓大放小”,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操作。
针对我国的现状,一方面,要从采购项目上着眼,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运作,凡是法律规定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无论货物、服务还是工程,全部收入政府采购的“笼子”,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另一方面,应该逐步缩小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能集中采购的项目都集中采购,避免采购人借助中介机构的操作来达到自己自行采购的目的。
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研究室一位专家说,法律虽然规定得不够细化,但如果能抛开部门利益之争而依法运作,不致产生多大的问题。如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已非财政一个部门的事情,只有政府下大力度来管理和协调,才能做好。
各地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领导执政观念密切相关,政府采购政策推行的好坏关键取决于领导对现实的认识深度、对工作的把握程度和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如果像洛阳、潍坊等地,市长亲自解读《政府采购法》,明令违者必究,工程还能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所以强化集中采购意识,应该从上到下推进。
宋晓杰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