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根财政 有理有据
“管采分离”就意味着集采机构剥离财政吗?
专家认为,在“管采分离”的问题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把集中采购机构等同于中介机构;二是认为只有把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剥离出来才算实现了“管采分离”。事实上,无论从法理上理解还是反观实践意义,这两个观点都有些悖谬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总是脸红脖子粗、头痛头又晕,就到处求医,一个医生说是因为牙齿引起的,建议他拔牙,他就把牙拔了,但是病情依旧;又一个医生告诉他是因为肾有问题,于是他又割去一个肾,但是症状丝毫未减;后来所有的医生都劝他,你已经没治了,想吃啥就吃啥,想穿啥就穿啥吧。于是这个人就去裁缝那里做衣服,却和裁缝吵了起来。原来,裁缝认为他的衣服领子应该做得松一点,他却坚持要紧一点。二人一争论,这个病人的脸更红了,脖子更粗了,吵着吵着因为用力过猛,病人的衣服领子突然胀破了,他蓦地感到从未有过的舒爽……
凡事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那么,集中采购机构之痛原因何在?
错误理解“管采分离”
尽管全国各地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机构属性、人员编制几乎失去了章法,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的阻力和压力也空前,但从未有人质疑“管采分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大家想要的答案只是:究竟如何理解“管采分离”?难道只有把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系统剥离出去才算实现了“管采分离”吗?
专家认为,在“管采分离”的问题上,我们不知不觉间走入了两个误区,一是从某种意义上把集中采购机构等同于中介机构了;二是认为只有把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剥离出来才算实现了“管采分离”。专家说,无论从法理上理解还是反观实践意义,这两个观点都有些悖谬。
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工作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石,法律既然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介机构显然无权代行,所以符合条件的地方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就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而且,集中采购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公共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准行政职能,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下,不建立行政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与公共事业单位之间根本无法有效监管。所以,“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显然应排除集中采购机构,否则就割断了它与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
“管采分离”意指采购管理与执行的分离,也就是说从职能上把采购的管理和执行分开,目的是防止因“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而滋生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即使在财政部门,执行“管理”职责的是“采购办”,集中采购机构专职“操作”,两者在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各方监督下分别依法运作,怎么能说是管采不分呢?因而,认为“管采分离”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离开财政部门的观点,是把问题表象化了,在认识上难免肤浅。
强行拆散“三驾马车”
无论是哪级集中采购机构,只要完全离开财政部门,工作进展的阻力就大一些,有的甚至用“四面楚歌”来形容自己的处境。而没有完全脱离的、与财政部门或多或少还有一定联系的,开展工作的难度和压力就小得多。
采购、预算和支付同属于一个范畴,是一个链条上紧密相连的三个环节,如果把其中的一个环节强行摘离链条,不仅这个环节的的作用大为削弱,也必然影响整个链条正常发挥功能。
政府采购是支出改革的延伸,从支出管理的角度讲,初期必须依靠强制性手段和措施来加以推动和落实。目前政府采购事业的当务之急是形成采购规模,扩大采购效果,但工程采购却迟迟未纳入集中采购机构操作。谁能创造有利条件?只有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是支出管理部门,财政的盘子有多大,政府采购规模就相对有多大。政府采购本身是财政工作的一部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共同被誉为“三驾马车”,放在一个部门,容易形成合力,推动增收节支,很自然地形成一条线、一盘棋的局面,便于交流和管理。预算环节是财政部门控制财政资金的第一道关,而政府采购则是第二道关,如果在此关失守,那么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第三关即支付环节堵住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漏洞。
专家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应避免走另一个极端,即动辄拿治理腐败说事。必须明确,反腐败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带来的成果,制度本身并非滋生腐败的根源,关键在于执行制度的人。
如果还没开展工作,就想着这是一项容易滋生腐败的制度,过度侧重于防止腐败而忽略了工作本身的逻辑和发展,那么政府采购这项改革最主要的作用则被淡化了。
根本否定“拿来主义”
国外200多年风风雨雨的经历很值得我们借鉴,在这项制度从成长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他们经历了反复实验和多次失败,才有了现在的成功经验,所以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应该采取适度的“拿来主义”,为我所用。只要是有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有利于政策功能发挥的模式,我们就不应该采取回避的态度。也只有善于学习和借鉴,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才能顺利与国际接轨。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为“医治”分散采购的弊病,上世纪中期,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事务服务法》,依据该法设立了联邦事务服务局,在全美设了地区分局,负责联邦政府的采购工作。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有权让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进行采购,有权设立标准和规范,有权采购和储存物品,有权在政府部门之间调剂采购物品。美国除了服务总署及各部门外,没有为执行机构代理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
在亚洲,韩国是实行政府采购最早的国家之一,采取的是高度集中的政府采购。韩国中央政府在财政经济院下设采购厅,由采购厅统一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采购厅是副部级单位,厅长由总统任命,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完全独立自主操作。
在欧盟成员中,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在德国为经济部,在其他成员国则基本上都设于财政部门。
我国香港地区实行的也是高度集中的政府采购制度,只有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所有的政府采购均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中介机构。其政府采购机构是1938年成立的政府物料供应处,现为政府物流服务署。该署为香港政府的采购机构。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的一个部门。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多隶属于财政部门,且政府采购高度集中,但是却无据可证因此而引发了腐败。“勇于借鉴和融合世界先进文明的精华”是十六大精神之一,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积极落实。我们没有必要再走弯路了,应该勇于借鉴外来的一切长处,丰富和发展自己。
宋晓杰 政府采购信息报